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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10月1日起将施行,蓝城乐居参与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13 阅读量:1453 分享

近日,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 1101-2022)发布 ,该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业内保障房建设管理资深团队,蓝城乐居研究院全程参与该标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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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国发办[2021]2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文)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立足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


为践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该标准修订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保障人均居住面积——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套内建筑面积”指标替换“套型总建筑面积”,确保居住者的实际使用面积;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居住人数不超过4人,规定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6㎡/人。


强调卫生环境——成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内应设卫生间。


推广装配式建筑——提倡采用集成厨房、整体卫浴和集成卫生间。


注重长效机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增加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内容,明确运营管理原则、制度和监督。


根据浙政办发[2021]59号文,“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题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 1101-2022)的发布施行为“十四五”期间全省12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明确建设标准,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设计等提供重要依据。此外,本标准明确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属国内首次,将进一步推动代建制的发展和完善。


蓝城代建服务源于2005年宋卫平带领团队首次参与杭州城中村改造暨安置房代建项目,是国内房地产轻资产代建的首倡者,并始终保持着轻资产运营的领先优势,领跑代建服务行业,连续荣获“中国房地产政府代建运营引领企业”等荣誉称号。


在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蓝城乐居作为我省保障房建设代建服务引领企业,按照共同富裕导向,全力支持“浙里安居”品牌打造,发挥住建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国家、省、市住房相关工作改革企业试点,及时分享创新实践成果,全力配合主管部门研究与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服务标准。持续打造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综合服务体系,以实践创新形成“浙里安居”的典型案例,为助力我省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做出企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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